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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85年6月8日修訂
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連繫系友感情,促進系友前程,協助母系發展會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辦公室。
第四條 本會會員資格:
(一)凡畢業或曾肄業於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者,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(二)凡曾任職於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系者,得經本會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第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以乙
次為限。
第六條 本會依業務需要分設:
(一)會計人員:乙名,掌理本會之財務與會計。
(二)任務編組:設總幹事乙名,由會長、副會長共同遴選之,並經由會員大會核備。
(三)總幹事得邀請系友負責各工作之編組,掌理本會各項活動之籌備及會務之推廣工作。
(四)監察人員:三名,於正、副會長選舉時同時選出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招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。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,由副會長召集。必要時
得召開臨時大會。經十分之一系友連署亦可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每年應繳年度會費,金額暫定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整,超過金額得自由樂捐。
第九條 本會為求永續經營及協助母系健全發展,得籌設系友基金會。
第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東吳大學理學院心理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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