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件二
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心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
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中國輔導學會第36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7年1月12日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心理學組執行委員會議通過修訂
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衛署醫字第0970205193號函同意備查
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1次常務理事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3月19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6月18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1年3月17日台灣輔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2屆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通過修訂
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4屆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通過修訂
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第44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為提升諮商心理師實習訓練品質、強化實習機構功能,以及建立完善實習制度,依據《心理師法》第二
條 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、《心理師法施行細則》第1-2條、1-3條、1-5條、1-6條、《專門職業技術人
員及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規則》第七條及《諮商心理師實習機構指定原則》有關實習規定,訂定《諮商心
理實習及實習機構審查辦法》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、實習機構之審查由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與臺灣諮商心理學會(以下簡稱兩會)共同辦理;審查方式除書 面審查外,得進行實地訪視。
第三條、本辦法所稱「實習」包括「全職實習」和「兼職實習」。
「全職實習」係指以全職連續為之,於合格實習機構,在督導下所進行之實作訓練,實習週數或時數,
合計應達四十三週或一千五百小時以上(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)。
「兼職實習」係指就讀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(非全職實習)修習之諮商兼職實習相關課程。
第四條、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實習前,應修畢諮商心理學相關課程及兼職實習。
第五條、實習諮商心理師於實習機構進行實習期間,應定期返校接受任課教師之指導。
第六條、實習項目包括:
一、個別、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。
二、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。
三、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。
四、心理諮詢、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。
五、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。
六、其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,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、危機處理或個案管理等。
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從事前項第一、二、三款之實作時數應達九週或三百六十小時以上。
第七條、開設諮商實習課程授課教師,宜符合下列條件:
一、具備諮商心理學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。
二、曾接受督導訓練並具備督導實務一年以上之經驗。
三、曾從事諮商心理工作業務二年以上之經驗。
第八條、實習機構係指:
一、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,得辦理諮商心理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。
二、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諮商心理師執業機構。
兼職實習機構由各校、系、所、組自行規範、訂定之。
第九條、全職實習機構應具備下述條件:
一、機構內至少應聘有一位專任且具證照之心理師。
二、應提供每位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符合第六條之實習項目與實習時數。
三、應提供專業督導及行政督導。專業督導每人每週最多可以督導二位實習諮商心理師。
四、機構內的專任心理師與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的師生比至多為一比二。
五、應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全年至少50小時之個別督導;個別督導以每週至少一小時為原則。
六、應提供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每週平均至少2小時的團體督導或研習,含團體督導、在職訓練、實習機 構會議、個案研討及經實習機構核可的在外研習課程等。
七、應訂定實習辦法或編印實習手冊。
八、機構的必要設備至少為個別諮商室、團體諮商室。並必須提供實習諮商心理師個人之辦公桌椅及辦 公設備。
九、機構全體人員應遵守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。
第十條、專業督導應為執業達兩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曾受過專業諮商督導理論與實務訓練達12小時(含)以上。
二、六年期間教授諮商督導課程達18小時(含)以上,並從事諮商督導專業工作時數100小時(含)以上。
機構未聘有專任諮商心理師者,亦須提供符合上述條件之督導。
第十一條、實習成績考核每學期七十分為及格。考核內容得包括個案報告、心理評量與衡鑑報告、實習記錄、實習
心得報告等。全職實習及格者之實習證明書應由實習機構及授課系所共同認可,並共同開立實習證明
書。
第十二條、實習機構與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間的權利義務,應訂定書面契約,以確保實習機構、實習諮商心理師
與系所三方之權益。
第十三條、全職實習生於上半年開始實習者,實習機構應於前一年之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提出申請;於下半年開
始實習者,實習機構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。申請時需至兩會網頁填寫實習機構
資料表;審查通過後始得公告招募全職實習生。
第十四條、審查機構受理實習機構之審查時,應依據本辦法於收件後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,並將合格實習機構 及其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招募訊息公佈於諮商心理實習網,以方便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申請。
第十五條、實習機構之審查結果分為通過及不通過,審查通過之有效期為一年。審查不通過者,得以補件或機構訪
視方式申請複審,複審以一次為原則。
第十六條、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於 108年1月1日起實施。